案件名称: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翟文超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辽0292民初465号之一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6-30公开日期:2021-07-19
当事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翟文超;大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2民初465号之一申请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武汉街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200422426431L。

法定代表人:邢战坤,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剑,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2201810065432。

被申请人:翟文超,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

被申请人:大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街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16951063T。

法定代表人:许伟家,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翟文超、大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法院使用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并在234681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

如保全有误,其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使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翟文超、大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在234681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

其中冻结金融机构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申请人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