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邢战坤,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剑,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2201810065432。
被申请人:翟文超,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
被申请人:大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街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16951063T。
法定代表人:许伟家,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翟文超、大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法院使用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并在234681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
如保全有误,其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使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翟文超、大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在234681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
其中冻结金融机构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申请人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