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郑卫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军洋,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二江,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忠银,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瑞杰,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思,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蚌埠市淮上区万达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淮上大道3131号中恒大厦6层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11MA2T6MM50T。
法定代表人:张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北京东方泰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二江、刘瑞杰、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市淮上区万达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1)皖0311民初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1)皖0311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重审。
北京东方泰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罗传继审判员 穆 莉审判员 胡玉巧二〇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