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长沙力立钢结构有限公司、林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湘02执18号之二
所属地区: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6-16公开日期:2021-07-02
当事人:长沙力立钢结构有限公司;林伟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执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长沙力立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夏铎铺镇六度庵村。

法定代表人:周皓,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云峰,湖南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林伟,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醴陵市。

申请执行人长沙力立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的(2019)长仲裁字第167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林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

申请执行人长沙力立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2021年1月2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长沙力立钢结构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林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分别于1月19日、3月15日、6月1日、6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发起“总对总”查控。

2月5日,在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

2月9日,在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信息。

在查控过程中,查得被执行人仅在农商银行醴陵支行、招商银行长沙大河西先导区支行、中国银行景德镇珠山支行等银行有开设账户,单账户存款现有余额不超过100元,本院已对三个账户已经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3月16日至2022年3月15日),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6月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