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高尚儒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鲁02刑更1110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青岛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裁判日期:2021-06-25公开日期:2021-06-28
当事人:高尚儒
案由:故意伤害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刑更1110号 罪犯高尚儒,男,199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青岛市人,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3)青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鲁刑三终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高尚儒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8529元(已缴纳)。

2017年5月26日减刑九个月;2019年2月28日减刑八个月。

现已执行刑期八年十个月。

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高尚儒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高尚儒的悔改表现,有罪犯高尚儒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高尚儒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

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