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3)青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鲁刑三终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高尚儒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8529元(已缴纳)。
2017年5月26日减刑九个月;2019年2月28日减刑八个月。
现已执行刑期八年十个月。
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高尚儒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高尚儒的悔改表现,有罪犯高尚儒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高尚儒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
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