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彭雨飞与新疆和福缘汽车产业物流园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新0104执1821号之一
所属地区: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6-29公开日期:2021-07-10
当事人:彭雨飞;新疆和福缘汽车产业物流园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执18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彭雨飞,男,1994年2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新疆和福缘汽车产业物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昌路2098号。

法定代表人:贺建慧,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彭雨飞与被执行人新疆和福缘汽车产业物流园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94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81,162.05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181,162.0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日、2021年5月19日、2021年6月2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证券等登记信息,根据查询结果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奥迪牌、×××车辆手续(均下落不明、无法处置)。

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仅有少量余额,发现保险信息,申请人不申请冻结、扣划。

3.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向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提交协查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4.本院经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6.本院已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号奥迪牌、×××车辆手续,查封、冻结期限至2023年6月25日。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