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崔义中,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林杰,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张亚男,女,,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执行人:武鑫,男,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执行代理人:被执行人武文(武鑫之兄)。
被执行人:武文,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连云港大吉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浦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亚男,总经理。
案由:追偿权纠纷执行依据:(2019)苏0703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连云区融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连云港天皓源百货贸易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张亚男、武鑫、武文、连云港大吉塑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703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连云区融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载明“其就本案与被申请人正在协商还款,现暂时撤销执行,若协商不成,再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之后被申请人仍未履行债务的,申请人有权自申请撤销之日起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㈠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703执3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苏静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丹附相关法律条文: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