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锋责令退赔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冀1028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手续。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督促履行告知书、执行工作联系卡、传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车辆、保险,未找到其他可供本院执行财产。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五、本院对被执行人入狱前居住地走访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高消费。
七、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冀1028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2030年9月26日止),现于承德市上板城监狱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