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锋责令退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冀1028执恢181号
所属地区:大厂回族自治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6-28公开日期:2021-07-08
当事人:王锋
案由:责令退赔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1028执恢181号 被执行人:王锋,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王锋责令退赔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冀1028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手续。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督促履行告知书、执行工作联系卡、传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车辆、保险,未找到其他可供本院执行财产。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五、本院对被执行人入狱前居住地走访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高消费。

七、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冀1028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2030年9月26日止),现于承德市上板城监狱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