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界永利,河北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桂芳,女,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尚义县。
原审被告:李江,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尚义县。
上诉人白连兵因与被上诉人孙桂芳、原审被告李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2020)冀0725民初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连兵因故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白连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