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白连兵、孙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冀07民终1248号
所属地区:河北省张家口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裁判日期:2021-06-03公开日期:2021-06-30
当事人:白连兵;孙桂芳;李江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民终12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连兵,男,195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尚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界永利,河北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桂芳,女,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尚义县。

原审被告:李江,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尚义县。

上诉人白连兵因与被上诉人孙桂芳、原审被告李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2020)冀0725民初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连兵因故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白连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