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太仓恒益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荟博秸秆生物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585民初3577号之一
所属地区:江苏省太仓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6-28公开日期:2021-07-06
当事人:南通荟博秸秆生物燃料有限公司;太仓恒益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3577号之一 申请人:南通荟博秸秆生物燃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MA1WGLGK8W,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董王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吴长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亚林,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仓恒益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WBFXGX0,住所地太仓市双凤镇富豪经济开发区(泥泾村)。

法定代表人:张晓勇,执行董事。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通荟博秸秆生物燃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太仓恒益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