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回增明与吴国兴、王桂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青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冀0922民初1829号
所属地区:青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6-30公开日期:2021-07-06
当事人:回增明;吴国兴;王桂兰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2民初1829号 原告:回增明,男,1969年8月7日生,回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回增亮,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

被告:吴国兴,男,1955年10月20日生,回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

被告:王桂兰,女,1958年3月28日生,回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

原告回增明与被告吴国兴、王桂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

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向被告吴国兴、王桂兰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原告回增明不能提供被告谢吉华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谢吉华的送达地址,应认定为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