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晓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辽10刑更412号
所属地区:辽阳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裁判日期:2021-06-28公开日期:2021-07-05
当事人:王晓明
案由:滥伐林木;窝藏、包庇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刑更412号罪犯王晓明,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太平哨镇钓鱼台村二组2号。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辽0624刑初字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晓明犯滥伐林木罪、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2018)辽06刑终2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期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23年2月16日止。

2020年4月27日送辽阳第一监狱服刑改造。

执行机关辽阳第一监狱于2021年6月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晓明在服刑期间内,考核期截至2020年12月,获得表扬5次、考核分3062分。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