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辽0624刑初字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晓明犯滥伐林木罪、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2018)辽06刑终2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期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23年2月16日止。
2020年4月27日送辽阳第一监狱服刑改造。
执行机关辽阳第一监狱于2021年6月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晓明在服刑期间内,考核期截至2020年12月,获得表扬5次、考核分3062分。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