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潘克龙,男,1984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原告王怀明与被告潘克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怀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潘克龙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我工人工资共计10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在2014年至2019年期间存在劳务关系,在此期间我—直催付欠我的工资款10300元,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所欠工人工资。
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潘克龙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受法律保护。
被告潘克龙欠原告王怀明劳务款103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及证人李某的当庭证言,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103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克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怀明欠款10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元,减半收取29元,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