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高茂金、陈双龙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黔0201执705号
所属地区:贵州省六盘水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6-17公开日期:2021-06-29
当事人:高茂金;陈双龙;六盘水救命草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01执705号 申请执行人:高茂金,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

委托代理人:卢林学,系贵州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710866755。

委托代理人:尤松,系贵州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23082005110010。

被执行人:陈双龙,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被执行人:六盘水救命草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麒麟新区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DUWPW1X。

法定代表人:袁绪群,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高茂金与被执行人六盘水救命草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陈双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的(2020)黔0201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茂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8,461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费50元(已缴纳)。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限制被执行人六盘水救命草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绪群、陈双龙高消费,于2021年6月17日将被执行人六盘水救命草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陈双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六盘水救命草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陈双龙有银行存款200余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不动产、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上述财产线索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冻结上述银行存款,暂不申请划拨受偿。

因本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2021年6月17日,本院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的意见。

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及处置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