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晓红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京0101执3237号之一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6-17公开日期:2021-06-25
当事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李晓红
案由:银行卡纠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1执32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1号1层105单元负责人徐红霞,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苏,广东德法理(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晓红,女,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告李晓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49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晓红给付人民币12.106520万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小汽车,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分。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其他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其他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公积金,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