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霞(系原告妻子),女,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农垦金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280号天穆镇老政府院内320室。
法定代表人:满峄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琛,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郭晓明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农垦金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垦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3民初5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晓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其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农垦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将被告延期交房的行为是否存在免责事由作为争议焦点一并认定免责事由成立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列举的一系列事由并不构成不可抗力,而是一般的建设工程均应合理预见到的恶劣天气等事由,不能成为其不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事由。
二、一政府行为不可抗力指征收征用,是政府历年都会有重度污染天气紧急办法,所以被上诉人不足以构成不可抗力,而是建设工程均合理预见到的恶劣天气。
三、被上诉人曾于2017年12月因虚假材料骗取证书,由此也佐证了现场施工已全部结束,不存在停工的条件和事实。
被上诉人在办理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许可证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行为,并被天津市行政审批局予以撤销,由此所作出的行为不能予以认定。
四、,被上诉人明知道涉案房屋不符合交付使用标准,仍给上诉人打电话、交房、领钥匙,欺骗上诉人接收房屋,文书欺诈,被上诉人违约在先,承担百分之百的责任。
五、2018年10月15日召开的高层领导见面会,以会人员包括农垦集团、金地地产、区建委及业主代表,会议上明确作出了领取钥匙同未领取钥匙在索赔问题上同等对待的会议决定,该会议决定由建委监督落实,原审法院对此未予认定,显失公平。
综上一审判决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改判农垦公司辩称,不同意郭晓明的上诉请求,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郭晓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因逾期交房发生的已付款利息86,156.9元(以总房款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息4.9%计算);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5,794.73元(以总房款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0.3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9日,原告作为乙方、买受人与作为甲方、出卖人的被告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该合同主要条款约定:甲方将位于天津市××路××道××号楼××号房屋出售给乙方,建筑面积95.03平方米,房屋价款1281000元;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甲方于2017年10月31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予以延期,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贷款付款的,乙方应于2015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首付款391000元,其余价款办理贷款;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90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在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的同时,还有权按照下列的第1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零点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付款,逾期在90日内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乙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零点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在出卖人通知买受人的商品房交付之日起十五日内,买受人仍未办理接收商品房手续,则视为出卖人已将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交付予买受人。
原告已将全部房款交付被告。
原告于2018年1月22日领取北润华庭房屋钥匙。
原告陈述领取钥匙时该房屋未取得准许交付使用证。
北润华庭房屋于2017年12月取得《再生水配套证明》,于2017年12月22日取得《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于2017年12月25日取得《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于2017年12月27日取得《新建住宅商品房排水工程验收合格证明》,于2017年12月28日取得《新建住宅商品房燃气工程验收合格证明》,于2018年1月26日取得《新建住宅商品房电力工程验收合格证明》,于2018年6月8日取得《新建住宅商品房给水工程验收合格证明》,于2019年2月22日取得准许交付使用证。
另查,被告主张在施工期间相关行政部门发布多个限制施工的文件、通知,经查证在原被告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发布的具体如下:一、有关行政部门要求全面停止施工的文件或通知1.2016年11月11日,美丽北辰建设“四清一绿”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通知,全区范围内除涉及全运会项目和地铁项目外的在施工程从11月10日起全部停工。
2.2016年11月12日,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指挥部发布《关于严格今冬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管控的通知》,要求自11月15日至12月31日,原则上全市所有在建施工项目一律停止施工,特许施工除外。
二、有关行政部门要求部分停止施工的文件或通知1.2015年12月31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自2016年1月1日起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措施,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渣土运输。
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等。
自2016年1月2日起,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由黄色调整为橙色,自2016年1月4日18时起终止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2.2016年1月13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自2016年1月13日20时起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措施,停止所有建筑、拆房、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渣土运输。
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等。
2016年1月16日12时起终止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3.2016年3月2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自2016年3月2日起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措施,停止所有建筑、拆房、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渣土运输。
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等。
2016年3月2日起终止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4.2016年3月14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自2016年3月14日起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措施,停止所有建筑、拆房、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渣土运输。
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等。
2016年3月19日起终止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5.2016年4月13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自4月13日起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措施,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渣土运输。
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等。
4月16日16时起终止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6.2016年4月20日,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停止建设工地土石方作业和渣土运输的紧急通知》,要求自即日起至4月30日,停止全市所有建设工地土石方作业和渣土运输,停止所有建设工地外檐装修喷涂刷漆作业。
7.2016年6月1日,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发布《关于加强2016年度中、高考期间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要求6月1日至6月8日、6月11日至6月19日期间,全市范围内各施工现场白天严格落实降低噪声保证措施,防止扰民,晚21:00至次日早7:00一律禁止夜间施工;6月7日、8日、18日、19日,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全天禁止震动施工。
8.2016年6月20日,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指挥部发布《天津市2016年夏季达沃斯论坛期间空气质量保障方案》,要求自6月20日0时起至6月28日24时止,中心城区存在土石方作业的全部施工工地(除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和市建委确定的重点工程外),全面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和渣土运输。
9.2016年10月2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自10月2日起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措施,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渣土运输。
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等。
10月4日24时起终止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10.2016年10月13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自10月13日起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措施,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渣土运输。
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等。
10月16日24时起终止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11.2016年10月24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自10月24日起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措施,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渣土运输。
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等。
10月26日18时起终止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12.2016年11月1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自11月2日零时起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渣土运输。
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等。
自11月4日0时起,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由黄色调整为橙色,应急响应措施由三级调整为二级。
11月6日14时起终止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13.2016年11月11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自11月11日20时起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渣土运输。
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等。
11月17日升级为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由三级调整为二级。
11月19日24时起终止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14.2016年11月24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自11月24日12时起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渣土运输。
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等。
11月30日12时升级为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由三级调整为二级。
12月5日12时起终止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15.2016年12月9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自12月9日24时起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渣土运输。
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等。
12月13日0时起终止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16.2016年12月15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自12月16日20时起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停止全市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从12月22日零时起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等级由红色降为橙色,应急响应措施由一级调整为二级,12月22日20时起终止实施二级响应措施。
17.2016年12月29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自12月29日20时起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渣土运输。
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等。
2017年1月8日14时起终止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18.2017年1月15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自1月15日20时起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渣土运输。
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等。
1月18日17时起终止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19.2017年2月3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自2月3日12时起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渣土运输。
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等。
2月5日8时起终止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20.2017年2月13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自2月13日11时起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渣土运输。
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等。
2月16日18时起终止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21.2017年4月1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自4月2日18时起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渣土运输。
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等。
4月7日18时起终止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22.2017年5月31日,天津市建筑工程渣土管理站发布《关于暂停2017年中、高考期间建筑工地土方施工的通知》,按照市环保局的相关要求,5月31日至6月8日、6月10日至6月18日期间,全市范围内各施工现场全天一律停止土石方施工。
23.2017年6月14日,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清新空气行动分指挥部发布《关于6月14日至17日期间做好不利气象条件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全部工业企业以及建筑墙体涂刷装饰、市政道路划线、栏杆喷涂等活动在10点至17点期间一律停产、停工。
24.2017年8月25日,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指挥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自8月25日至9月10日,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全面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除全运会保障、重大民生工程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全面停止使用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
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等。
25.2017年9月21日,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市建委2017-2018年秋冬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全市建成区内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水泥搅拌及浇筑等作业,停止道路工程土石方作业。
对于重大民生工程、重点项目和事关技术安全项目,涉及的土石方作业、水泥搅拌及浇筑等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可以申请特许施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8年3月发布通知,要求自2018年3月16日开始,全市在施建设项目要全面复工。
26.2018年11月13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自11月13日12时起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措施。
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全面停止使用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等。
11月15日14时起终止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27.2018年11月22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自11月23日14时起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措施。
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