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明星农村资金互助社(有限合伙)与梁玉杰邱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渝0116执898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6-11公开日期:2021-06-30
当事人: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明星农村资金互助社;邱霞;梁玉杰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渝0116执89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明星农村资金互助社(有限合伙),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外滨江路A幢6-5综合楼7-8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67891414N。

法定代表人:杨永科,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执行人:邱霞,女,汉族,1980年09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梁玉杰,男,汉族,1985年04月0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明星农村资金互助社(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梁玉杰、邱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6民初10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梁玉杰、邱霞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明星农村资金互助社(有限合伙)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195000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3801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

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两套,均设有抵押,且属轮候查封,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

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2021年6月11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1年6月11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