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杨永科,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执行人:邱霞,女,汉族,1980年09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梁玉杰,男,汉族,1985年04月0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明星农村资金互助社(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梁玉杰、邱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6民初10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梁玉杰、邱霞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明星农村资金互助社(有限合伙)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195000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3801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
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两套,均设有抵押,且属轮候查封,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
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2021年6月11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1年6月11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