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本院刑庭移送申请汤发云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湘0202执853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6-28公开日期:2021-06-29
当事人:本院刑庭移送;汤发云
案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2执853号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移送。

被执行人汤发云,男,汉族,1975年8月14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移送与被执行人汤发云罚金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移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8)湘0202刑初232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经查明被执行人汤发云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8)湘0202刑初23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