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汤发云,男,汉族,1975年8月14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移送与被执行人汤发云罚金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移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8)湘0202刑初232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经查明被执行人汤发云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8)湘0202刑初23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