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高建英,女,1973年9月23日出生,所在地任丘市华北石油渤海**,联系。
申请人张全美与被执行人高建英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出(2021)冀0982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8000元,缴纳执行费324元。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1年4月25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发现被执行人有4400元财产,并进行了扣划,发放给申请人。
三、2021年4月28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执行人 不接受以物抵债); 四、本案中查封的被执行人的保险财产,并扣划了14734.4元至任丘市人民法院,并给申请人张全美发放。
五、2021年6月17日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高建英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