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自军、张卫国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豫0122执2529号之一
所属地区:河南省中牟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6-22公开日期:2021-06-25
当事人:张自军;张卫国;李顺伟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22执25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自军,男,生于1964年9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申请执行人:张卫国,男,生于1963年8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李顺伟,男,生于1974年7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关于张自军、张卫国与李顺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的(2020)豫0122民初6243号民事判决书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做出的(2020)豫01民终1544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李顺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自军机械费41428元;二、被告李顺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卫国草绳、杉木杆费用25572元。

因李顺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张自军、张卫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显示被执行人李顺伟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一)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李顺伟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21年6月16日起至2022年6月15日止,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续行冻结。

(二)查明被执行人李顺伟名下有号牌号码为豫A×××××号汽车一辆,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轮候查封该辆车,查封期限为2021年1月29日起至2023年1月28日止。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因该辆车为轮候查封,本院无法处置。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并张贴失信公告。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