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明强与王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川1502民初4441号
所属地区:宜宾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6-17公开日期:2021-06-25
当事人:张明强;王洪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2民初4441号 原告:张明强,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被告:王洪,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原告张明强与被告王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

因原告张明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