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湘1003执696号之一
所属地区: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6-18公开日期:2021-06-25
当事人:陈某
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03执696号之一 被执行人:陈某,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

关于被执行人陈某罚金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制作的(2018)湘1003刑初27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陈某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1年5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及传票。

于同年5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陈某名下无银行存款,同年5月14日,本院到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其不动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陈某名下无房产,到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无公积金,无保险,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对被执行人陈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也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292元(含罚金3000元,退赔款3292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