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执行人陈某罚金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制作的(2018)湘1003刑初27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陈某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1年5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及传票。
于同年5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陈某名下无银行存款,同年5月14日,本院到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其不动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陈某名下无房产,到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无公积金,无保险,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对被执行人陈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也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292元(含罚金3000元,退赔款3292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