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任金林与张敬华、王强、宋延红、白正金买卖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晋0824执664号
所属地区:山西省稷山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6-04公开日期:2021-06-22
当事人:任金林;张敬华;王强;宋延红;白正金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4执664号申请执行人:任金林,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翟店镇东小翟村。

被执行人:张敬华,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云岩居委351号。

被执行人:王强,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丹州镇街道办中心街社区二组中山街6号。

被执行人:宋延红,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云岩镇长命村。

被执行人:白正金,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云岩镇西良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金林与被执行人张敬华、王强、宋延红、白正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敬华、王强、宋延红、白正金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敬华、王强、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