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绪荣与代永祥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黔0422民初1661号
所属地区:贵州省普定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6-18公开日期:2021-06-22
当事人:王绪荣;代永祥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22民初1661号原告:王绪荣,男,195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被告:代永祥,男,1957年5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原告王绪荣与被告代永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王绪荣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绪荣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