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永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长葛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豫1082执817号
所属地区:长葛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6-17公开日期:2021-06-18
当事人: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永军;郜有奎;朱风针;胡高成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长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082执81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葛天大道与魏武路交叉口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自学。

被执行人:胡永军,男性,1975年03月08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郜有奎,男性,1972年09月01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朱风针,女性,1972年09月28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胡高成,男性,1997年02月19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本院在执行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永军、郜有奎、朱风针、胡高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