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遵义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黔0302执3561号之三十五
所属地区:遵义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6-07公开日期:2021-06-20
当事人:遵义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3561号之三十五 被执行人:遵义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057085543B,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

法定代表人:王滔。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遵义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遵义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20XXX837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