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滔。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遵义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遵义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20XXX837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