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邓巧连,刘新科,赵博厚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扶风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陕0324执441号
所属地区:扶风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6-21公开日期:2021-06-29
当事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巧连;刘新科;赵博厚;张春侠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24执441号 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性,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性,汉族。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性,汉族。

被执行人:邓某某,女性,汉族。

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张某某、赵某某、邓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扶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生效的(2020)陕0324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8日向扶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某某、张某某、赵某某、邓某某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当日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相结合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刘某某、张某某、赵某某、邓某某在银行、互联网金融、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及证券等进行查控,查明刘某某、张某某、赵某某、邓某某在银行存款合计20754.12元(本院予以冻结划拨并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除上述财产之外,被执行人刘某某、张某某、赵某某、邓某某均无可供执行财产。

在传统查控中,本院至扶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刘某某、张某某、赵某某、邓某某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刘某某、张某某、赵某某、邓某某其他可供财产的线索,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将被执行人刘某某、张某某、赵某某、邓某某纳入失信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拟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程序以谈话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本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某某、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