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筑,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昱,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上诉人朱惠芳因与被上诉人张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4日作出的(2021)皖1021民初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追加胡秀云为本案当事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21)皖1021民初4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朱惠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孙 健 审 判 员 蒋 薇 审 判 员 余陶然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宋乾平 书 记 员 许燕燕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