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林志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威,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琛琛,北京惠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董事长。
原告平湖市诚悦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21)津0102民初499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8万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平湖市诚悦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现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