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马瑞敏,行长。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中山东街9号。
被执行人:马尾中,男,198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民权县。
被执行人:郑国英,女,1980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金溪县。
被执行人:孔恒,男,1985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兰考县。
被执行人:魏红保,男,1980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兰考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映霜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410225MA3X8TM723。
法定代表人:马尾中。
住所地:兰考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马尾中、郑国英、魏红保、孔恒、河南省映霜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8)豫0225民初24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判令:一、被告马尾中、郑国英于2019年2月1日前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借款30000元,于2019年5月1日前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借款20000元,于2019年12月1日前结清下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二、被告魏红保、孔恒、河南省映霜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马尾中、郑国英不按上述协议履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将申请执行一次性全部付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保全费2820元,由被告马尾中、郑国英、魏红保、孔恒、河南省映霜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冻结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上述存款不要求法院划拨。
三、通过调查、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措施、失信决定书。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制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