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景栋,男,1966年11月29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闫晓辉与杨景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孟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22民初20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杨景栋应向闫晓辉清偿借款100000元。
因杨景栋未完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闫晓辉向原孟津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90000元。
原孟津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后因行政区划调整,由新成立的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继续办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二、于2021年4月、6月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三、于2021年6月16日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四、于2021年6月16日冻结或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主要银行账户,期限一年。
(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申请,查封、冻结措施将自行解除。
)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相关财产因轮候查封、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未能实际扣押等原因暂无法处置。
后双经方当事人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
上述执行经过及所采取的执行措施,本院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征求了其相关意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