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磊磊、孙涌、拓振东、白云瑕金融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陕0830执300号之一
所属地区:陕西省清涧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6-24公开日期:2021-06-29
当事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0执3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8007100641729,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

法定代表人:王祺,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2197409030293,。

被执行人:孙磊磊,男性,1987年8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8708280015,汉族,住绥德县名州镇五一村。

被执行人:孙涌,男性,1987年9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8709080031,汉族,住清涧县南门柴市巷11号。

被执行人:拓振东,男性,1968年3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6803210454,汉族,住清涧县岔口11号。

被执行人:白云瑕,女性,1968年4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6804220021,汉族,住清涧县南门柴市巷11号。

申请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磊磊、孙涌、拓振东、白云瑕金融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清民初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于2021年4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费725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通过短信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车辆登记信息,依法对其存款账户予以冻结。

3、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对二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向申请人调查核实,申请人已通过被执行人孙涌在中国农业银行清涧县支行账户扣划兑现165000元,被执行人孙磊磊名下银行卡内有9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