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宋艳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豫0191民初16345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6-21公开日期:2021-07-16
当事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宋艳萍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1民初16345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5号王鼎国际大厦。

负责人边松风,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培填,河南昭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杉,河南昭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宋艳萍,女,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告宋艳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