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吕永财与赵洪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黑1102民初1174号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黑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6-08公开日期:2021-07-15
当事人:吕永财;赵洪岩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黑1102民初1174号原告:吕永财,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大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清,黑龙江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洪岩,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

原告吕永财与被告赵洪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吕永财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洪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吕永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2,000元及利息5,569元(自2019年1月16日起,以6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合计67,569元;2.请求被告自起诉之日止实际偿还完毕之日,以62,000元为基数,按年息3.85%给付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4年被告在通辽市开采石墨矿,由于欠电费,继续资金,向原告借款8万余元。

后被告偿还了部分欠款,尚有62,000元没有偿还。

2018年11月1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1张,约定2019年1月16日偿还,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

现在还款期限已过,被告一直没有偿还上述欠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赵洪岩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庭后对吕永财提交的证据质证称没有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2日赵洪岩向吕永财借款80,000元,偿还部分借款后,赵洪岩于2018年11月16日为吕永财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借吕永财62,000元,2019年1月16日还,未约定借款利息。

借据出具后,赵洪岩未向吕永财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被告向原告借款,尚欠62,000元的事实清楚,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予以证实,被告应予偿还。

因借据中未约定借款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被告支付的利息,应自借款到期后至2021年5月12日按照年利率3.85%支付即5,539.15元(62,000元×3.85%/365天×847天)。

被告赵洪岩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视为对答辩、举证、质证、辩论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洪岩偿还原告吕永财借款本金6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