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李向阳,男,汉族,1976年4月19日出生,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申请人姜伟与被申请人李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姜伟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向阳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姜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向阳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