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钱海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皖0111民初4525号
所属地区:合肥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6-22公开日期:2021-07-16
当事人: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钱海莲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民初4525号 原告: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410791X0(1-1)。

负责人:郑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黄萍,该公司员工。

被告:钱海莲,女,汉族,1978年1月12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阳平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钱海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