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111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行与泰州市海陵区鑫鹏塑化改性厂、夏跃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1291执1113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6-01公开日期:2021-06-01
当事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行;泰州市海陵区鑫鹏塑化改性厂;夏跃春;施志祥;卫华;李安成;泰兴市贝壳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1291执1113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行、泰州市海陵区鑫鹏塑化改性厂、夏跃春、施志祥、卫华、李安成、泰兴市贝壳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泰州市海陵区鑫鹏塑化改性厂、夏跃春、施志祥、卫华、李安成、泰兴市贝壳酒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经法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4161995.18元。

至此,申请执行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