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范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1291执恢12号之二
所属地区:江苏省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6-01公开日期:2021-06-01
当事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范红英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91执恢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负责人:王明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鸽,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范红英,女,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范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8)苏1291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范红英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以其与被执行人范红英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