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毛少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鲁1403执267号之三
所属地区:山东省德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6-02公开日期:2021-06-07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毛少凤
案由:其他案由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执26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陵州路**。

被执行人:毛少凤,女,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陵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1403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第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