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郑红安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4)禹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红安的存款2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红安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