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姬若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豫0381财保687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洛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21-06-22公开日期:2021-06-28
当事人: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姬若云;杨新卫;杨争蕊;王腾龙
案由:nan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81财保687号申请人: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商都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朝。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郭继波,该公司城中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闫晓伟,该公司城中支行客户经理。

被申请人:姬若云,女,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

被申请人:杨新卫,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

被申请人:杨争蕊,女,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

被申请人:王腾龙,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

申请人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姬若云、杨新卫、杨争蕊、王腾龙的银行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姬若云、杨新卫、杨争蕊、王腾龙相当于300000元的财产。

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该行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姬若云、杨新卫、杨争蕊、王腾龙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姬若云、杨新卫、杨争蕊、王腾龙所有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