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丹东博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辽06执恢13号之一
所属地区: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6-24公开日期:2021-06-28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丹东博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博恩贸易有限公司;石德明;孙驰;史珠峰;史晓惠;史国杰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执恢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锦山大街**。

负责人:王用谦,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东,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湛贵学,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丹东博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金山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史国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秦皇岛市博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花江西道**办公楼**iv> 法定代表人:夏智慧,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石德明,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执行人:孙驰,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执行人:史珠峰,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被执行人:史晓惠,女,197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被执行人:史国杰,男,194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丹东博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与被执行人丹东博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博恩贸易有限公司、石德明、孙驰、史珠峰、史晓惠、史国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各被执行人均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限制其消费。

经查,本案抵押财产,即被执行人丹东博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坐落于丹东市元宝区××大街的房屋及其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均由另案首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