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荥经畅行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与彭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荥经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川1822民初721号
所属地区:荥经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6-18公开日期:2021-07-05
当事人:荥经畅行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彭星
案由:合同纠纷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2民初721号 原告:荥经畅行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荥经县严道街道和平街70号。

法定代表人:刘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雪,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静静,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星,男,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

原告荥经县畅行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荥经县畅行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