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灵霞、刘玉清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豫0403执615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平顶山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6-30公开日期:2021-07-02
当事人:王灵霞;刘玉清
案由:追偿权纠纷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403执615号申请执行人:王灵霞,女,汉族,1957年9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刘玉清,女,汉族,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王灵霞与刘玉清追偿权纠纷一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403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刘玉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灵霞给付代偿刘明来、王风霞的借款47600元。

二、驳回原告王灵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玉清承担。

因刘玉清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王灵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2021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2021年3月1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玉清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信息。

3、2021年3月29日,向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刘玉清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刘玉清有住房公积金信息,本院已轮候冻结。

4、2021年3月29日,向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截止2021年3月29日,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刘玉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1年5月15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平顶山市××田庄进行实地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6、2021年6月3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7、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已通过查封期限告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476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4760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