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醴陵中兴农林发展有限公司、醴陵市卓越花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湘0281执761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醴陵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6-23公开日期:2021-06-30
当事人:醴陵中兴农林发展有限公司;醴陵市卓越花木有限公司;廖作思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81执761号申请执行人:醴陵中兴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大障镇马恋村石湾组20号。

法定代表人:张继发,总经理。

被执行人:醴陵市卓越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泗汾镇人民南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廖作思,总经理。

被执行人:廖作思,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申请执行人醴陵中兴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醴陵市卓越花木有限公司、廖作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1日作出的(2020)湘0281民初2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醴陵中兴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4月2日通过法院电子送达向被执行人醴陵市卓越花木有限公司、廖作思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已收到。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做出如下执行行为:一、2021年4月2日,在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申请对被执行人醴陵市卓越花木有限公司、廖作思的银行存款、车辆进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上述类型的足额财产信息,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醴陵市卓越花木有限公司、廖作思的银行卡,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4月25日至2022年4月24日止;二、2021年4月18日,本院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协查,请求查询被执行人醴陵市卓越花木有限公司、廖作思的工商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对外投资信息;三、2021年4月18日,本院向醴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起协查,请求查询被执行人醴陵市卓越花木有限公司、廖作思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四、2021年4月18日,本院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醴陵市支公司发起协查,请求查询被执行人醴陵市卓越花木有限公司、廖作思收益类保险情况,反馈无保险理财产品可供执行;五、2021年4月30日,本院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起协查,请求查询被执行人廖作思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缴纳信息;六、2021年6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醴陵市卓越花木有限公司、廖作思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截止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