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范星星、马晓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豫0104执2648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郑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6-24公开日期:2021-06-30
当事人:范星星;马晓飞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4执2648号申请执行人:范星星,男,199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被申请执行人:马晓飞,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

本院在执行范星星申请执行马晓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4民初25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

依该文书,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本金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5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85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情况,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并未到庭申报财产并陈述相关案情、履行义务;2、通过“总对总”网络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两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3、本院至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4、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5、执行人员前去申请人所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线索。

6、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向申请人通报本案执行情况,并作终本谈话,告知申请人本院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案申请执行财产285000元尚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