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曹某某、胡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粤0307执3592号之一
所属地区:深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6-22公开日期:2021-07-04
当事人:曹某某;胡某某
案由:合同纠纷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35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女,汉族,2000年1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洛川县。

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1988年6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开州区。

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288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0115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胡某某的银行存款共计107076元(一笔3938.8元、一笔34991.92元、一笔56717.76元、一笔11427.52元);该款项支付案件案件受理费1150元和扣缴执行费1483元后将剩余款项10444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书面声明其收到本案的执行款共计104443元(含退还投资款100000元、利息2658元、迟延履行利息1785元),同意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和申请结案。

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应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胡某某名下财产价值104688.09元的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2883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胡某某名下财产价值104688.09元的查封、冻结。

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83元已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