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1988年6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开州区。
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288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0115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胡某某的银行存款共计107076元(一笔3938.8元、一笔34991.92元、一笔56717.76元、一笔11427.52元);该款项支付案件案件受理费1150元和扣缴执行费1483元后将剩余款项10444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书面声明其收到本案的执行款共计104443元(含退还投资款100000元、利息2658元、迟延履行利息1785元),同意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和申请结案。
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应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胡某某名下财产价值104688.09元的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2883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胡某某名下财产价值104688.09元的查封、冻结。
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83元已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