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本院刑庭移送的被执行人周亮犯盗窃罪并处罚金8000元;共同返还被害人被盗电缆折价款共计35082.9元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亮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交纳了罚金8000元,但返还被害人被盗电缆折价款逾期仍未履行。
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信息。
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信息。
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