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周亮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审终本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陕0902执1270号
所属地区: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6-25公开日期:2021-06-29
当事人:周亮
案由:nan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270号被执行人:周亮,男,。

本院在执行本院刑庭移送的被执行人周亮犯盗窃罪并处罚金8000元;共同返还被害人被盗电缆折价款共计35082.9元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亮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交纳了罚金8000元,但返还被害人被盗电缆折价款逾期仍未履行。

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信息。

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信息。

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