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韦先力、虞应龙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桂1002执50号
所属地区:百色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6-23公开日期:2021-07-01
当事人:韦先力;虞应龙
案由:其他案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02执50号 申请执行人:韦先力,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柳青,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虞应龙,男,1957年7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韦先力与被执行人虞应龙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9)桂1002民初35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损失7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计),负担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9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存款323.15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控,并通过线下查询方式对其不动产、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

经查,被执行人虞应龙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虞应龙的全部银行存款账户及网络资金,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

现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全部未履行。

本院已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