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柳青,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虞应龙,男,1957年7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韦先力与被执行人虞应龙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9)桂1002民初35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损失7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计),负担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9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存款323.15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控,并通过线下查询方式对其不动产、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
经查,被执行人虞应龙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虞应龙的全部银行存款账户及网络资金,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
现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全部未履行。
本院已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