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刘光辉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粤0105执7377号
所属地区:广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06-21公开日期:2020-03-25
当事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刘光辉
案由:信用卡纠纷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5执7377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横路219号12楼全层及11楼01、02房。

负责人:马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穗峰,广东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世宽,广东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光辉,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胡家沟村6组21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诉被告刘光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05民初148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光辉清偿案款40410.28元。

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广州市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光辉名下的财产信息,上述部门的回复显示被执行人刘光辉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执行情况,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