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赵某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内06刑更167号
所属地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裁判日期:2019-06-27公开日期:2020-02-24
当事人:赵某
案由:强奸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刑更167号 罪犯赵智成,男,199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

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服刑。

内蒙古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乌中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智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一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22日交付执行。

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2016年6月22日分别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以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9年3月10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5月31日至6月4日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赵智成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听从指挥。

在生产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努力完成了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

认真参加政治、技术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成绩合格,确有悔改表现。

检察机关认为,监狱报请减刑符合法定条件,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智成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表扬7次。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在卷证实。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投诉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赵智成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